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海关总署调整加工贸易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

www.tjbkn.com 2025-09-01 行政诉讼
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变加工贸易进步环境,积极支持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并于2009年3月6日以2009年第3号公告予以发布。 关于缓税利息的利息率,调整为活期存款利率 公告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关于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公告规定,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依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关于公告的实行事宜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告同时宣布,《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第52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法规目录”。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调 调整 整加 加工 工贸 贸易 易内 内销 销征 征收 收缓 缓税 税利 利息 息适 适用 用利 利息

Tags:

行政诉讼热点
行政诉讼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